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法律地位法(摘) 2002年7月25日 联邦法律第 115号 2007年1月6日 联邦法律第2号 ***章 总 则 第六条 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临时居住 1.临时居住许可可以在俄罗斯联邦***确定的配额范围内向外国公民签发。临时居住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2.向外国公民签发临时居住许可的配额,每年由俄罗斯联邦***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权力执行机关的建议,并考虑到有关联邦主体内人口状况和这些联邦主体安置外国公民的可行性确定。 3.在俄罗斯联邦***确定的配额之外,临时居住许可可以签发给下列外国公民: 1)在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出生、曾有苏联国籍,或在俄罗斯联邦出生者; 2)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其子女有俄罗斯联邦国籍并有民事行为能力者; 3)有具有俄罗斯联邦国籍、无劳动能力的父母之一者; 4)与在俄罗斯联邦有住所的俄罗斯联邦公民结婚者; 5)在俄罗斯联邦进行了俄罗斯联邦***规定数额的投资; 6)服兵役满兵役期者; 7)联邦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定居 1.在临时居住许可有效期内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可以依外国公民申请向其签发定居证。签发定居证申请由外国公民在不迟于其临时居住许可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地方内务机关递交。 2.领取定居证之前,外国公民必须依临时居住许可在俄罗斯联邦居住不少于1年。 3.签发给外国公民的定居证有效期为5年。定居证可在其有效期届满前依外国公民申请延长5年。定居证有效期的延长次数不限。 第十条 证明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身份的文件 1.证明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身份的文件是外国公民的***,或联邦法律所规定的或俄罗斯联邦签订的国际条约承认的证明外国公民身份的其它文件。 2.证明在俄罗斯联邦的无国籍人身份的文件: 1)由外国***签发的并由俄罗斯联邦签订的国际条约承认的证明无国籍人身份的文件; 2)临时居住许可; 3)定居证; 4)联邦法律所规定的或俄罗斯联邦签订的国际条约作为证明无国籍人身份文件承认的其它文件。 第十一条 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流动 1.除到依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需专门许可的区域、机构和设施外,外国公民有权因私或因公基于按本法规定办理或签发的文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自由往来。 外国公民进入需专门许可的区域、机构和设施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批准。 2.临时居住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无权按其个人意愿改变其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的居住地,也无权在其居住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外选择居住地。 3.除本条第1款所作的限制外,根据对等原则,给予外国在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代表和领事机关的工作人员、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派驻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记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自由往来的权利。 第十三条 外国公民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条件 1.外国公民有权自由支配其劳动力、选择工作种类和职业,有权自由支配其劳动力和财产用于联邦法律限定的、法律未加禁止的其它经济活动。 2.本法规定的企业主,是按规定取得招收和利用外国工作人员许可并基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企业主可以是作为个体业者登记的外国公民。 3.本法规定的雇主,是按规定取得招收和利用外国工作人员许可并基于双方订立的完成工作(服务)的民事合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自然人或法人。雇主可以是作为个体业者登记的外国公民。 4.只有在具备招收和利用外国工作人员许可的情况下,企业主和雇主才有招收和利用外国工作人员的权利。 只有在具备工作许可的情况下,外国工作人员才有从事劳务活动的权利。但此项规定对下列外国公民不适用: 1)在俄罗斯联邦定居者; 2)在俄罗斯联邦具有临时居住许可者; 3)外国***在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代表机关的外交人员、领事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私人服务人员; 4)对在俄罗斯联邦的技术设备进行安装(或辅助安装)、保障及维修的外国法人(生产者或供应商)的工作人员; 5)派驻在俄罗斯联邦的记者; 6)在俄罗斯联邦职业教育机构学习并于假期完成工作(提供服务)者; 7)在俄罗斯联邦职业教育机构学习并于课余时间在其学习的教育机构作为教学辅助人员工作者; 8)作为在教育机构从事教学的教师被邀请入境者,但入境在职业宗教教育机构从事教学活动者除外。 5.临时居住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无权在允许其居住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外从事劳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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