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询盘/询价(Inquiry): 01,涵义: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而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询盘也是也是报盘的邀请; 02,询盘内容: A,价格(Price) B,品质(Quality) C,数量(Quantity) D,包装(Packing) E,装运(Shipment) F,样品索取(Sample available & cost) 03,询盘发出:通常由买方发出,也可由卖方发出; 04,询盘是交易的起点:询盘不是交易磋商的必经程序,对发盘人和交盘人均无约束力,但询盘是调查市场的有效手段; 二、发盘/报盘/报价/要约(Offer): 01,涵义:一方当事人愿按所表明条件与对方签约的意思表示。发盘一般由卖方应对方要求发出,也可直接由买方发出。买方发盘称“递盘Bid”; 02,构成发盘的条件: A,表明签约的意向,即:发盘一经受盘人有效接受,发盘人就必须与受盘人签订合同; B,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受盘人:发盘中所指明的个人姓名或企业名称)发出。发送价目表、拍卖公告、商业广告等因无特定受盘人,所以不能构成发盘,仅被视为发盘的邀请; C,发盘中必须有完整确定的交易条件等内容,主要包括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期、支付方式等; D,口头或书面的传达到受盘人; 03,发盘的有效期:可供受盘人对发盘作出接受的时间或期限,是对发盘人的一种限制和保障; A,规定发盘有效期为XXX天; B,规定***迟接受的期限,如:发盘限XX天回复;在交易金额较大时的对外发盘,以明确规定发盘有效期为妥; 04,发盘的撤销和撤回: 发盘的退回是指发盘人将尚未被受盘人收到的发盘予以取消的行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实际业务中,发盘的撤回只有在信件或电报向国外发盘时,方可适用,发盘的撤回不适用于电传或传真;发盘的撤消是指发盘人将已经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予以取消的行为。已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若撤销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可以撤销。但以下情况例外, (01)发盘是可以规定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的; (02)如受盘人有理由依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依赖采取了行动; (03)发盘的失效。发盘的失效是指发盘法律效力的消失,如: A,发盘人不再受发盘的约束; B,发盘人失去了接受该发盘的权利。原因主要有: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时;被受盘人拒绝还盘;发盘被有效的撤销;法律的适用; 三、还盘/还价/新的要约(Counter-offer): 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受盘人可以对发盘中的任何交易条件进行还盘,原发盘人在接到对方还盘后,可以表示接受,也可以再还盘。一笔交易有时要经过来回多次的还盘才能达成一致,但还盘不是交易磋商的必经程序。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身份所提出的新的发盘。一方的发盘经过对方还盘以后即失去效力,受盘人不得在还盘后反悔,再接受原发盘; 四、接受/承诺(Acceptance): 01,涵义: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建议的发盘后,一方的发盘经对方还盘后,以声明或行为各对方表示同意,并愿按发盘的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是签订合同的肯定表示; 02,构成“接受”的条件: A,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B,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以“声明”、“作出行为”方式向发盘人表示出来; C,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到发盘人; D,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相一致。接受必须是***的、无保留的,必须与发盘人作出的发盘的条件相符; 03,逾期接受(迟到的接受):若“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或发盘未具体规定有效期而超过合理时间才送到发盘人,这就成为一项逾期接受。逾期接受在一般情况下无效,但如果发盘人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迟疑的通知发盘人,确认其为有效。另外,一项逾期接受,从它合用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过程中,由于出现非正常情况而造成了延误,这种逾期仍可被认为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及时的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 04,接受的撤回:接受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因此,在接受通知未送达发盘人之前,受盘人可随时撤回接受,但以撤回通知先于接受与接受同时到达发盘人为限。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接受一旦到达发盘人即不能撤销。因此,接受一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如果要撤销接受,就是一种毁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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