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系: 基于出票、背书、承兑、提示等***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基础关系: A,原因关系: 当事人之间发行***或转让***的理由; 案例:甲为支付货款而签发本票给乙(原因关系为“支付货款”),日后乙拒绝交货,当乙持该本票向甲要求付款时,甲不须向乙方付款。因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间的原因关系是“支付货款”,即以交货为条件,乙拒绝交货,破坏了原因关系,也使得与原因关系相联系的***关系失效。假如乙将***转让给善意的丙,那么甲必须对持票人丙付款,因为***法为了维护***的流通性,实行“***行为***性原则”和“善意取得原则”,即除基本当事人之间外,原则上***关系和原因关系是相分离的,应保护善意的受让人; B,资金关系: 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不同主体,他们之间有资金补偿关系,即资金关系; 汇票:***关系和资金关系是相分离的,即付款人的付款不以出票人已提供足够的资金补偿为前提; 支票:出票人若签发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则称为“空白支票”。各国法律禁止签发“空白支票”,“空白支票”的出票人不仅要承担***责任(要求出票人承担被追索的义务),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对出票人作罚款甚至拘禁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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