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港至港提单(Port to Port B/L) ★应是已装船(已装运)提单,单据表面须标明货物Shipped或On Board; ★单据表面须有已装上船的具名船只,而不是不确定的船名; ★应载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和目的港,这是对《海牙规划》钩至钩原则的保留; ***号Invoice No. 托运人/Shipper: 一般为出口单位,也即信用证中受益人,若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S B/L)也可照办,请运输公司做托动人,银行也能接受第三方提单; 核销单号: 提单号B/L No.L: 列在提单右上角,并与装货单、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的号码是一致的; 如属选择卸货港(***多三个港口且在同一航***),收货人必须在船舶到达***卸货港前,在船公司规定时间内任意选择其中任何一港卸货; 设有自由区的港口,如船公司同意的可列入,实际上即选择卸货码头; 提单日期: 除收妥备运提单外均为装货完毕日期,装货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期限; 倒签提单(ANTE DATED B/L):实际船期晚于规定装期,要求船方同意以担保函换取较早日期提单; 预借提单(Advanced B/L):货未装上船就要求船方出给已装船提单(X); 提单签发地点(一般应按装运地点填列); 提单收到日期 部门名称 业务员名称 货运公司 出运公司 出运日期 船名/Name of Vessel:填列货物所装船舶的船名; 航次:填列货物所装船舶的航次; 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具体的港口名称,如:中山港;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是同名港需加注国名; 集装箱数 收货人/Consignee 记名式:直接写明收货人名称,例如:Consigned to xxx,这种做法的提单称为直接提单(Straight B/L)或记名提单,收货人已经确认,不得转让; 指示式:在收货人栏内有指示(ORDER)字样的,即承运用凭指示付货,这种提单称为“指示提单”,可通过指示人的背书而进行转让; 记名指示提单:***该提单的指示人是谁:由托运人指示(Order of Shipper)、开证人指示(Order of Applicant)、开证行指示(Order of Issuing Bank),以上三种提单在转让分别由托运人、开证人、开证行背书; 不记名指示提单:收货人栏内只打Order一字即可,转让时须由托运人背书;空白背书:如信用证上的Blank Endorsed,由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章即可;全衔背书:有被背书人的名称,在提单背面注明Deliver to the order of xxx(被背书人),同时在其下方由背方人签单;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按信用证规定,一般是货物的进口人或其代理,地址要详细,有的港口还一定要加上邮政信箱号;若是记名提单或收件人提示提单且收货人有详细地址的,此栏可省略;若信用证无规定,则正本提单可不填,但副本提单仍要将收货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填明,以便承运人通知; 唛头/Shipping mark:信用证有规定的按信用证规定,信用证没规定的,可按***上所列; 件数及包装种类 按实际情况填列,不可笼统填为“件”(Packages);木箱(Wooden case)、纸箱(Carton)、袋装(Bag)、纸板箱(Cardboard box)、板条箱(Crate);托盘及装装箱也可作为包装填列,裸装有捆(Bundle)、件(Piece)、散装(In bulk); 货物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 允许使用货物的统称,但需与信用证用字相符,凡危险品必须写明化学名称;冷藏货物要注明所要求的温度; 商品数量 商品单位 商品体积/尺码:Measurement(体积单位:立方米,小数点保留三位,除信用证有规定外); 商品重量/毛重/净重:Gross Weight(重量单位:公吨,小数位保留三位,除信用证有规定外); 币别 海运费 ***运费/Freight ★CFR/CIF填运费预付(Freight Repaid); ★FOB填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除非发货人受委托代付运费;程租船则往往只打上(As Arranged);一些特殊货物如舱面货、冷藏货、散装液体、活牲畜、鲜货等则必须预付运费; ★有些地区规定要加注运输金额,也有客户在信用证中规定的,遇到此类情况就要列明运费率及运费金额; 费用/Charges 正本提单份数 按信用证规定签发,并用大写数字(如:ONE,TWO,THREE),如L/C公规定FULL SET可按习惯做两或三份正本,一份正本也可视为FULL SET; 支付方式 FREIGHT REPAID,FREIGHT COLLECT,AS ARRANGED 运费支付日期 许可证号 手册号 三单返回日期 托单日期 签署签字、盖章; 其他 根据信用证规定加注进口许可证号、信用证号码或目的港船代理名称、地址及其他需要加注的内容; 声明事项 ★托运人所列的详细情况(货名、标志及号码、件数、毛重、尺码等)如不准确、错误或谎报,一切后果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负责; ★已装上船外表良好的货物,应在卸货港或该船所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动的附近海面卸货; ★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的持有人明白表示接受接受并同意提单和它背面所载的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和条件; ★正本提单其中一份完成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均失效; ★如所运物品系散装货物,如矿砂、谷类等,且一船所载超过一票时,提单应加平均分担条款; 备注(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货运目的港需经内陆转运的,或陆运至邻国的,则除在卸货港处填入港口名称外,另在货物品名栏下面加列IN TRANSIT或IN TRANSIT TO XXX; ★装托盘货物提单上须记载托盘数量和货物数量; ★印度、巴基斯坦、黎巴嫩、巴林岛及阿根廷等港口虽信用证未规定提单必须手签,但由于当地海关规定,因此仍须手签; ★运到巴林岛货物须加注出产国,即在货物名称栏下加注MADE IN CHINA; ★信用证规定提单需贸促会证明的,可在提单正面加盖贸促会图章; ★如信用证规定提单需装货人签章,可在提单正面左下方由装货人签名盖章; 海运提单的背面条款 01,定义条款对“承运人”、“托运人”加以限定; 02,管辖权条款规定当提单发生争执,哪个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力及依照何国法律审理; 03,承运人责任条款亦称为首要条款,规定提单受何种国际法制约,目前很多提单仍应用1924年的《海牙规则》,因该规则对承运人***为有利; 04,责任范围条款: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集装箱提单则规定从承运人接受货物到交付***收货人为止; 05,承运人费率条款:规定费率本中的内容也是提单条款的一部分; 06,包装与标志: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由于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损失、费用和第三者责任均由托运人负责; 07,运费和其他费用: ★预付运费及其他费用必须在装船时支付,***迟在取得提单前支付; ★到付运费及其他费用在货物到达后换取提货单前支付,即使船货遭到灭失或损坏时,运费仍应照付;如果不支付,承运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08,责任限额: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赔偿的***限额,即每一件或每个计算单位货物赔偿不超过多少金额; 09,共同海损:规定发生共同海损时依照什么规则来进行理算。国际上一般采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74年),因为该规则不采取新的取代旧的办法,因此必须注意采用哪一年的规则;我国承运人也有采用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进行理算的; 10,美国条款(AMERICAN CLAUSE):规定来往美国港的货物运输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法(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1936),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登记的费率来执行,与此相法相抵触的均无效; 11,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这三类货物的接受、搬运运输、保管和装货其风险均由托运人(含收货人)承担风险; 12,装货、卸货及交货:班轮并不规定每天的装卸费率,但规定船方有权日夜装卸货,包括周日及节日,货主必须按此供货或提货,否则货主须对短少、残损及延迟负责。船方有权不加通知就卸货,货主不及时提货或拒绝提货,可以卸入仓库或驳船,费用由货主负责,并作为交货完毕,经过合理时间仍未提货的,船方可予处理,责任及费用仍属货主; 13,残短通知:在货物移交给收货人保管之前或当时,遇有货物灭失或损坏,需以书面通知船方,否则即作为完好交付的表面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对不明显的损失则必须在三天内通知;在交货或应当交货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承运人则免除一切责任; 14,转船条款:规定船方在必要时有权以其他船转运货物,且船方只负责自己运输一段; 15,双方有责碰撞条款:船方有权向货主收回碰撞对方赔款中应由本船负责的部分; 16,特殊货物条款:危险品条款、甲板货条款、活动物及植物条款、集装箱货物条款、冷冻货条款; 海运提单的功能: 01,承运人收到托运人货物的收据; 02,承、托双方运输契约成立的凭证; 03,收货人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 04,作为物权凭证,海运提单一般是可转让的运输单; 05,不可转让海运提单只有***、二种功能,但它不是凭以提取货物的凭证; 不可转让海运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01,在海运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把货交给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提单背书转让程序完备; 02,不可转让海运提单则和空运单、陆运(铁路、公路)运单相同,承运人不凭运单而凭收货人的提货或收货条件付货,只要该凭条能证实其为运单上指明的收货人即可; 03,不可转让海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只能是实际收货的人(与海运提单中直接提单Straight B/L相似),而不能作成可转让形式的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某某指示(TO ORDER OF 某某某)形式; 04,海运提单是受国际法制约的,目前绝大多数受制于《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不可转让海运单是近年来新兴海运单据,它尚未纳入国际法范畴,因为在上述法规制订时,它还没有出世; 05,海运提单在转让过程中,有一善意持有人在其持有期间成为运输契约的关系人,而不可转让海运提单的持有人而无论何时不是运输契约的关系人,它对承运人无权提出任何主张; 不可转让提单的可取之处(欧洲、斯堪的那维亚半岛、北美、中美某些地区): 01,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海运提单通过出口地银行审单转到进口地开证行,寄递费时,再经过开证银行审单(《UCP500规定银行合理审单期为7天》)交给进口商,时间上往往落后于货物的到达,特别是短程运输,货到单不到的现象普遍存在,进口商收不到提单,只能凭银行担保向船公司提货,这需要支付担保手续费,增加了进口商的额外经济负担,而不可转让海运单不须凭提单提款,对进口商来说,提货及时,手续方便,费用节省; 02,海运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其转让是通过纸张单证来实现,但EDI的电子提单似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得到普遍承认,不可转让海运单在EDI的技术处理上就不存在这一困难; 不可转让海运提单需要解决的问题: 01,在国际范围内人作为一种运输单据用,暂无国际法规或统一惯例,为此国际上正在考虑根据订约自由的原则,在运单上打明适用的国际法规和必要条款; 02,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的贸易,各方都有顾虑之处: ★进口方:作为海运单上的收货人,但他不是运输契约的订约人,他与承运人无契约关系,如果出口方(托运人)发货收款后向承运人变更收货人,进口方(原收货人)无权诉讼;不可转让海运单项下的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并没有海运单在手,因此收货人能否沿用禁止翻供的原则获得赔偿也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出口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即按单上指明的收货人(不凭海运提单提货)交货,如果进口方一面收货,一面在信用证项下出口方提交的单据中找岔子挑剔,指示银行拒绝付款,出口方就有货款落空的风险; ★银行(开证行、议付行):凭出口方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项单据议付、付款或承兑后付款,在进口方(信用证开证人)没有***后付清货款前,也需要控制货权,但不可转让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而且单上的收款人不是银行,因此不可转让海运单不能使银行达到控制货权的目的; 矛盾解决办法: 01,在不可转让海运单上设置一个条款:装货人(Shipper)不可撤销的放弃对于本月运单收货人身份的任何变更; 02,不可转让海运单以开证银行为收货人,使货权控制在银行手里,但这种做法事先须征得银行同意,并在信用证条款内明确; 03,国际海事委员会(IMC)于1990年6月29日在巴黎举行的该会第34届大会上通过了一个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类似国际商会的各种规则),经合同有关方采纳时方得适用),该规则共8条,***在第三、六条,主要明确托运人将有支配权转让给收货人的选择权,使收货人与承运人间的法律关系得以成立; 不可转让海运单目前的可适用性: 01,跨国的总公司或相关联的公司之间本来就不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业务; 02,货运公司拼箱业务中的“主运单”; 03,买卖双方有悠久业务交往,双方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贸易伙伴间的业务; 不可转让海运单的缮制方法: 不可转让海运单的正面各项栏目,与海运提单基本相同,缮制方法可参阅海运提单的缮制说明,但不可转让提单的收货人栏目应该是明确的收货人,不能作成指示式; 租船提单:只有在信用证允许的条件下,银行才接受租船提单 01,正面格式:格式及填制方法与海运提单基本相同,但提单正面通常注明“运输费用及一切条款根据XX租船合同办理”等类似意义的词语; 02,这种提单,有关各方的法律关系以租船契约为准,提单内容和条款与租船契约有冲突时,以后者为准,因此这种提单往往是不能作为***文件; 03,信用证接受租船提单并要求提供与租船提单有关的租船合同,银行对租船合同不负审核责任,仅负转交给开证人之责,这是因为在租船运输情况下,开证人(进口商)往往就是租船人(FOB价格条件,进口方应自行安排运输工具),他对租船契约的内容早就掌握,银行没有必要增加审核租船契约的额外负担; 04,租船提单上可标明承运人,亦可不标明承运人的名称; 05,租船提单的收货人往往租船人本身,但如不以租船人为收货人时也可作成可转让形式; 多式运输名词的规范化: 01,多式运输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02,多式运输(美国)/联合运输(Intermodal Transport/Combined Transport) 03,1973年国际商会298号出版物《联合运输单据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04,1980年联合国《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s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05,1990年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Incoterms 1990,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06,1994年1月1日施行《UCP500》多式运输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多式运输单据的特点: 01,表示至少有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即至少包括海运、空运、公路、铁路、内河运输中的两种;但同一运输方式,不同运输工具的联结,例如:海/海运输,空/空联运不能视作多式运输; 02,多式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是从接收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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