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承运方收到承运货物的收据,又是承运方与托运方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如以可转让形式出立的港至港海运提单,它还具有物权赁证的效用,经过合法背书,可以不止一次的转让,其受让人即为货权所有人。 二、《UCP500》要求运输单据上必须标明其单据的名称,但并不要求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运输单据名称***相符,这就是说重在实质和内容,而不拘于名称,例如信用证规定为OCEAN BILL OF LADING,提交银行的为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只要内容符合海运提单要求,银行是可以作为海运提单接受的。 01,可转让运输单据:是指单据受让人或持有人在运输目的地的提货凭证,它是物权凭证,可在国际市场上以对价转让,银行一般可接受质押; 02,不可转让运输单据:不是提货凭证,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或其当地代理通知单据上指名的收货人由其提供必要的证明提货; 03,不可转让海运单、空运单、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专递/邮局收据:按国际惯例,其收货人均作成记名式抬头,因此是不可转让的; 04,海运提单、租船提单、多式运输单据:其收货人如是指示式的为可转让单据,如是记名式的则为不可转让单据; 三、运输单据的签署人: 01,运输单据种类:海运提单 单据表面标明:须有承运人名称; 单据的签署人:1,承运人或其代理; 2,船长或其代理; 02,运输单据种类:不可转让海运单 单据表面标明:须有承运人名称; 单据的签署人:1,承运人或其代理; 2,船长或其代理; 03,运输单据种类:租船提单 单据表面标明:标明或不标明承运人均可; 单据的签署人:1,船长或其代理; 2,船东或其代理; 04,运输单据种类:多式运输单据 单据表面标明:须有承运人或多式运输经营人名称; 单据的签署人:1,承运人或其代理, 2,多式运输经营人及其代理; 3,船长及其代理; 05,运输单据种类:空运单 单据表面标明:须有承运人名称; 单据的签署人:承运人或其代理; 06,运输单据种类: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单据表面标明:须有承运人名称; 单据的签署人:承运人或其代理; 07,运输单据种类:专递或邮局收据 单据表面标明:专递:专递服务机构名称;邮递:邮局收据或证明;寄发地专递服务机构;寄发地邮局;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单据的签署人:须有承运人或多式运输经营人的名称;运输行; 四、《UCP500》运输单据的签署方式: 01,凡承运人/船东/多式运输经营人的签署必须可识别其身份,例如COSCO提单,由COSCO自行签发时在签署的橡章上须表示为CARRIER(运送器); 02,凡由承运人/船长/船东/多式运输经营人的代理签署时,须有代理的具名,并须表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和身份,例如P公司代理COSCO签发提单时,除P公司具名和签字的橡章外,还得标示AS AGENT FOR THE CARRIER-COSCO字样; 运输单据的正本份数: 01,运输单据的份数按信用证要求而定,如信用证要求全套(FULL SET),一份正本也可视作全套; 02,空运单以装货人专用联作为正本,公路、铁路、内河运输单据不管运单上是否注明为正本,银行均可作为正本接受; 五、运输单据的装运日期: 进口方开给出口方的信用证中都有一个货物的装期,如果出口方提供的运输单据上的装运日期迟于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装运期,银行就会拒绝接受; 01,海运提单、不可转让提单、租船提单,以上这三类单据以单据签发日作为装运日期,如提单上有“装船批注”以装船批注上的ON BOARD日期为装运日期; 02,空运以运单签发日为装运日期,如单上有起飞日期的专门批注(SPECIFIC NOTATION),则以该专门批注的起飞日期为装运期; 03,有些空运单据上印有一个FOR CARRIER USE ONLY的栏目,则该栏中有FLIGHT/DATE项目,供承运人缮打预期装运的航班和日期,这个日期不被视作装运日期,因该栏不属于《UCP 500》所指的专门批注; 04,多式运输单据:一般使用收货待运提单格式,其装运日期以运输单据的签发日为准,但单据上用***或其他方式注明发运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已装船的日期,则以该日期作为装运日期; 05,公路、铁路或内河水运,一般为收货待运单据,以单据签发日为装运日期,但如单据上另盖收货***,则以为日期为装运日期; 06,邮局及专递收据以单据上的日期为装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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